根据市委、市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坚持审计监督全覆盖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》(六办发〔2017〕40号)通知要求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的相关规定,受六安城投集团委托,我公司组织审核小组于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5月8日对佛子岭路改造(白改黑)工程二标段进行了结算审核,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纪检监察部对该项目进行了复审,审核结果如下:
一、基本情况及说明
本工程为佛子岭路改造(白改黑)工程二标段,本工程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(迎宾大道—梅山南路),项目起点为六安变电站处佛子岭路,终点为迎宾大道,主要建设内容包含佛子岭路白改黑、人行道铺设、增加排水管道、交通、信号控制、迎宾大道至六安变电站段电力杆线、设备迁移等。本工程建设单位为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,设计单位为六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,施工单位为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。本工程合同价为59,024,582.22元,结算送审价为60,014,841.35元。开工日期为2017年8月11日,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,延期原因:1、道路北侧,六安变电站房屋拆迁于2018年6月25日,导致道路快车道、慢车道、人行道施工延期;2、道路南侧,天成颐和家园围墙、配电柜、自来水、燃气等,于2018年8月28日迁移结束,导致道路慢车道、人行道施工延期;3、强电杆线入地迁移于2018年11月完成,导致道路慢车道沥青施工延期。
二、审核依据及说明
1、委托方提供的工程技术经济类文件和资料,主要包括:投标文件、中标通知书、施工合同、图纸、竣工验收表、签证资料、送审工程结算书及其他与结算相关的资料;
2、适用于本咨询项目的工程造价计价规范、标准及文件等,主要包括:《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》(2013版)、《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》(2005版)、《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》(2005版)及《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》(2005版)等;
3、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造价〔2019〕7号《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,税率按9%计算;
4、其他相关资料。
三、审核增减说明、项目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
(一)初审部分
1、合同内,审减部分共计1,213,329.71元。
(1)、道路、排水、标牌、标线部分,共计核减1,201,882.57元,具体如下:
①、因挖一般土石方、余方弃置、基底碾压处理、级配碎石、水泥稳定碎(砾)石、搭界处反挖、浇筑C30商品砼、C30水泥混凝土面层、清缝、切缝、灌缝等工程量调整,导致现状快车道加宽改造费用变化,送审金额为1,609,035.68元,审定金额为1,457,783.54元,审减金额为151,252.14元;
②、因防裂贴工程量调整,导致快车道加铺沥青路面费用变化,送审金额为5,538,683.6元,审定金额为5,533,029.93元,审减金额为5,653.67元;
③、因路面铣刨、脱空板底高压注浆、防裂贴、清缝、切缝、灌缝、洒布热沥青、聚酯纤维防裂土工布、砂砾石、级配碎石等工程量调整,导致新建慢车道路面费用变化,送审金额为5,820,530.91元,审定金额为5,717,167.78元,审减金额为103,363.13元;
④、因挖一般土方、余方弃置、缺方内运、填方、人行道整形、砂砾石、C15水泥混凝土基层、人行道块料铺设、安砌侧(平、缘)石、树池砌筑、隔离护栏安装、驻足岛安装、车挡柱安装等工程量调整,导致新建人行道、侧石及护栏费用变化,送审金额为2,778,189.91元,审定金额为2,530,857.44元,审减金额为247,332.47元;
⑤、因砂砾石、水泥稳定碎石、透封层、粘层等工程量调整,导致安丰路交口快车道加宽改造费用变化,送审金额为1,571,799.62元,审定金额为1,550,854.74元,审减金额为20,944.88元;
⑥、因无障碍标志工程量调整,导致交通管理设施费用变化,送审金额为334,117.18元,审定金额为332,387.62元,审减金额为1,729.56元;
⑦、因混凝土管道铺设(雨水d300)、混凝土管道铺设(雨水d600)、新建单箅雨水口(不需破除路面)、新建多箅雨水口(不需破除路面)等工程量调整,导致市政管网工程费用变化,送审金额为2,192,750.77元,审定金额为2,183,527.8元,审减金额为9,222.97元;
⑧、沥青道路经现场取芯检查,发现有部分路面沥青厚度有偏差,对于厚度偏差部分费用予以扣除,审减金额为486,696.31元;
⑨、综合上述减少内容,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减共计175,687.45元。
(2)、电力杆线、设备迁移部分,共计核减9,697.1元,具体如下:
①、因拉管工程量调整,导致排管及工井、环网柜费用变化,送审金额为5,930,672.24元,审定金额为5,925,763.94元,审减金额为4,908.3元;
②、因三级钢筋φ10以外工程量调整,导致钢筋工程费用变化,送审金额为2,385,950.63元,审定金额为2,382,441.22元,审减金额为3,509.41元;
③、综合上述减少内容,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减共计1,279.39元。
(3)、照明预埋及信控部分,共计核减1,750.04元,具体如下:
①、因电气配管PE75、PE114拉管工程量调整,导致交通信号灯及监控预埋工程费用变化,送审金额为400,237.44元,审定金额为398,714.06元,审减金额为1,523.38元;
②、综合上述减少内容,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减共计226.66元。
2、变更签证部分,审减部分合计1,225,201.65元。
(1)、合同内已有子项部分,共计核减883,178.09元,具体如下:
①、因工程量调整, 共计核减678,442.27元,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约定,工程实施中新增的项目,参考投标报价清单中类似项目单价结算该项共计核减678,442.27元;
②、综合上述减少内容,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减计204,735.82元。
(2)、合同外新增子项部分,共计核减342,023.56元,具体如下:
①、因工程量调整, 共计核减109,025.07元,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约定,工程实施中新增的项目,没有类似项目的,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最终的价款为:新增工程量审计价*(该项目最高限价/该项目审计价)*该项目中标价/该项目最高限价,具体由发包人(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)根据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,按新增工程量发生当月市场信息价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利润率、风险费、取费费率等进行组价,调整后该项共计核减216,666.48元;
②、综合上述减少内容,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减计125,357.08元。
(3)、税金调整部分
经审核发现,该项目合同内价款增值税按11%计取,合同内按11%税率已开票29,670,000.00元,按10%税率已开票14,730,000.00元,同时根据“造价【2019】7号文”的规定:增值税从2019年4月1日后按照9%计取,合同价内已开票和未开票部分税金差价均予以扣除,此项内容共计核减金额为368,907.31元。
(二)复审部分
1、合同内,审减部分合计315,010.15元。
(1)、道路、排水、标牌、标线部分,共计核减77,631.95元,具体如下:
①、因砂砾石工程量调整,送审金额为417,472.30元,审定金额为363,198.00元,审减金额为54,274.28元;
②、新建人行道块料铺贴工程量调整,导致基础土方工程及结构层费用变化(清单序号91-99),送审金额为1,261,928.32元,审定金额为1,242,739.57元,审减金额为19,188.75元;
③、因安砌侧石(A型)工量调整,导致费用变化,送审金额为698,149.09元,审定金额为669,772.58元,审减金额为28,376.51元;
④、因安砌侧石(B型)工程量调增,导致费用变化,送审金额为147,111.90元,审定金额为156,026.11元,审增金额为8,914.17元;
⑤、沥青道路厚度经现场取芯检查基本不变,对于厚度偏差部分费用予以扣除,送审金额为9,602,645.43元,审定金额为9,626,239.69元;核增金额为23,594.26元;
⑥、综合上述增减内容,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增减共计
8,300.84元。
(2)、电力杆线、设备迁移部分,共计核减5,956.48元,具体如下:
①、电力杆线、设备迁移工程:合同内电缆标志桩与电缆标示贴未做。综合上述减少内容和相应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减共计5,956.48元。
(3)、照明预埋及信控部分,共计核减231,421.72元,具体如下:
①、合同内铸铁给水管由供水公司提供,复审时予以核减,合同内拉管实际施工时改为普通SC管、手井未按设计施工。综合上述减少内容和相应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减共计231,421.72元。
2、变更签证部分,审增减部分合计157,744.57元。
(1)、合同内已有子项部分,共计核增40,373.12元,具体如下:
①、土建部分因工程量调整, 送审金额为634,872.58元,审定金额为601,093.96元,综合上述减少内容和相应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减金额为33,778.62元;
②、安装部分因工程量调整 送审金额为1,614,102.87元,审定金额为1,688,254.61元,综合上述减少内容和相应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增金额为74,151.74元。核增原因:复审时将部分清单项由重新组价调整为执行投标单价,导致本处审定价增加。
(2)、合同外新增子项部分,共计核减198,117.69元,具体如下:
①、土建部分因工程量及主材价格调整,送审金额为44,489.97元,审定金额为33,792.74元,综合上述减少内容和相应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减金额为10,697.23元;
②、安装部分因工程量及主材价格调整,送审金额为471,592.06元,审定金额为284,171.60元,综合上述减少内容,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减金额为187,420.46元;
3、税金调整部分
经审核发现,该项目合同内价款增值税按11%计取,合同内按11%税率已开票29,670,000.00元,按10%税率已开票14,730,000.00元,同时根据“造价【2019】7号文”的规定:增值税从2019年4月1日后按照9%计取,合同价内已开票和未开票部分税金差价均予以扣除,此项内容共计核增金额为8,518.11元。
四、审核结果
佛子岭路改造(白改黑)工程二标段,合同价为59,024,582.22元,结算送审价60,014,841.35元,审定价56,743,166.07 元(审减3,271,675.28元)。
建议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(建设单位)和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(施工单位)按上述审核结果56,743,166.07元办理结算。